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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齐增民与齐乐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民,齐乐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854号原告:齐增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齐乐乐,男,30岁,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齐增民与被告齐乐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海燕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