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齐增民与齐乐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民,齐乐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854号原告:齐增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齐乐乐,男,30岁,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齐增民与被告齐乐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海燕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