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灿华与江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灿华,江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836号原告:洪灿华,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江春生,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洪灿华与被告江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灿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春生已自动向洪灿华履行本案债务,为此,洪灿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洪灿华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