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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648凌志平与孙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志平,孙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648号申请执行人凌志平,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孙建英,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凌志平与被执行人孙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孙建英同意归还原告凌志平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合计52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2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120000元。二、原告凌志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请。三、如果被告孙建英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凌志平款项,被告孙建英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原告凌志平有权自被告孙建英逾期之日起按照总额52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诉讼保全费3645元,合计8670元,由被告孙建英负担,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孙建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凌志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8670元,执行费为8687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长板路1975号平安苑x幢xxx室成套住宅,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6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380000元,并表示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处理法律赋予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