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祥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205号财政大楼东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585310832。负责人彭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祥春,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祥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祥春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