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平与戴儒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戴儒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98号申请人:胡平,男。被申请人:戴儒世,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平与被申请人戴儒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戴儒世的银行存款2万元,并移送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儒世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