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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侯鹏与王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鹏,王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4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鹏,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高峰,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伟,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元廷设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上诉人侯鹏因与被上诉人王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字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侯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侯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淑兰审判员缪明审判员王良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徐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