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袁余超、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袁余超,王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580号原告:张长生,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袁余超,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被告:王云香,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原告张长生与被告袁余超、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长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生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45元,共计495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审 判 长 胡常杰审 判 员 李虹杉人民陪审员 刘志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再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