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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长生与袁余超、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生,袁余超,王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580号原告:张长生,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袁余超,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被告:王云香,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原告张长生与被告袁余超、王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长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生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45元,共计495元,由原告张长生负担。审 判 长  胡常杰审 判 员  李虹杉人民陪审员  刘志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再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