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952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系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