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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952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系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