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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0865淦红艳与陈余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红艳,陈余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865号原告:淦红艳,女,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陈余川,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淦红艳与被告陈余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余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淦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