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香敏、李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香敏,李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特7号申请人:李香敏,女,汉族,住赵县。申请人:李栋,男,汉族,住赵县。申请人李香敏、李栋于2017年6月1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月敏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李香敏、李栋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赵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栋在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李香敏人民币2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将剩余的22万元偿还给李香敏为清;二、其它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香敏、李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