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78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屏中队辅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招摇撞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系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玉屏中队辅警。2017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一拂街海洋酒店路段执勤,协助民警维持交通秩序。同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交通违章人员的财物,便将协警执勤服换成便服,后薛某某在一拂街海洋酒店路段发现被害人许某驾驶一部加装遮阳伞的二轮摩托车经过,便上前将该摩托车拦下,拿出协警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证,并向许某宣称其系人民警察,要对许某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被害人许某信以为真,便交给了被告人薛某某人民币170元。得逞后,薛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游戏装备。2017年4月7日,被告人薛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的家属代为全额赔偿被害人许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