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万秀与石思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秀,石思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127号原告:黄万秀,女,193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石思清,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万秀与被告石思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黄万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万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2元,减半收取307.56元,由原告黄万秀负担。审判员 张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