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江贤与江门市蓬江区丽丰木业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江贤,江门市蓬江区丽丰木业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94号申请执行人:韦江贤,男,壮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丽丰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杨永毅。韦江贤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丽丰木业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6】230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15000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另案已处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丽丰木业加工厂名下的财产一批,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玺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