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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熊雷与粟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雷,粟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熊雷,男,199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熊云山,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务农,系熊雷父亲,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粟宽,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熊雷与粟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粟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的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粟宽存款账户人民币101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发生效。审判长  杨延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先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