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阆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陈凤鸣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陈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阆执字第135-4号申请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后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凤鸣,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8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陈凤鸣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四川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将公司账户中的520万元转入陈凤鸣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卡号)的银行账户。此后,被执行人陈凤鸣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团结路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购买了基金1200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凤鸣因购买基金而开设的帐户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陈凤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团结路支行(卡号)账户中的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