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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当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强、柯永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当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强,柯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36号申请人湖北当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李天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柯永虎,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柯永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文强、柯永虎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强、柯永虎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收入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