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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少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少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50号罪犯罗少文,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少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罗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少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2次;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缴纳;追缴赃款人民币2425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少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少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