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林贵,刘召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978号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林贵。被告:刘召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境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林贵、刘召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5752元,减半收取228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