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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高申与张春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申,张春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789号之一原告:张高申,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张春锁,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原告张高申与被告张春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高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高申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