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袁崇来与刘纯、王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崇来,刘纯,王成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3198号原告:袁崇来,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纯,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成娟,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袁崇来与被告刘纯、王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崇来委托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纯、王成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崇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纯、王成娟支付所欠小麦款419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小麦,共欠原告小麦款4193元,经双方约定于一年后还款,即2016年6月13日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依法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小麦,共欠原告小麦款4193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到期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刘纯、王成娟于2000年12月结婚(举行仪式),2013年9月10日领取结婚证,2017年4月28日离婚。原告于2017年6月6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2015年6月13日欠条一张、刘纯、王成娟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袁崇来与被告刘纯、王成娟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袁崇来要求被告刘纯、王成娟给付小麦款41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纯、王成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拖欠袁崇来小麦款,被告刘纯、王成娟未能举证证明对涉案债务有特别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认定涉案债务为被告刘纯、王成娟共同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货款的义务。原告袁崇来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纯、王成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崇来41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1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刘纯、王成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 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