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留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治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留卿,郝治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留卿,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鲁楼。被执行人郝治雄,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李留卿申请执行郝治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宝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治雄未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留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郝治雄但其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留卿以被执行人郝治雄私下向其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宝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