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春丰与孙英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丰,孙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981号原告:李春丰,男。被告:孙英,女。原告李春丰与被告孙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春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鉴定费2000元及利息合计52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土地纠纷一案,被告做个假合同,经黑龙江省威龙公司司法鉴定中心确认是假的,法庭判决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但2011年9月15日至今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春丰与被告孙英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1年4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判决: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孙英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2011年11月29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请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本次诉讼,排斥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