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倪华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华煌,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号申请执行人倪华煌,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水城广场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刘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华煌与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倪华煌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0224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