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福鼎格丽特颜料有限公司、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鼎格丽特颜料有限公司,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财保17号申请人:福鼎格丽特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星火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一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举,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晓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袁俊,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福鼎格丽特颜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鼎格丽特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山比特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福鼎格丽特颜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