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立琼与葛洲坝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琼,葛洲坝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940号原告:李立琼,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洲坝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忠,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锋,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立琼与被告葛洲坝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李立琼诉称,2016年8月6日,李立琼驾驶鄂EZ8T**奥迪小轿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614km+500m处与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或所有的高速公路上的不明障碍物发生碰撞,造成李立琼车辆损害的事故。因协商无果,遂请求判令葛洲坝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李立琼财产损害损失55685元。葛洲坝湖北荆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我院的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经询问,原告李立琼选择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