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成玉、张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玉,张涛,施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79号被执行人杨成玉,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梦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91年10月3号出生,汉族,住应城市。被执行人施望华,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南区。本院在执行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