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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键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657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键,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10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键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小型轿车,沿福州市程厝东路准备进入滨海嘉年华学生公寓J区小区时,因小区保安未给其开闸门,被告人王键强行驾车撞向小区闸门,造成小区门闸等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键抽血血样乙醇含量为300.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键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王键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键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虽然造成刮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不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本案血液提取过程违法;上诉人王键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罚金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键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键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诉人王键归案后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撞击小区闸门,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王键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键归案后,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王键血样并送检,上诉人王键对该过程并无异议,本案确实仅有抽血静态照片,没有录像过程,但该瑕疵并不构成程序违法,辩护人关于本案抽血过程违法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他人报警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上诉人王键抓获,上诉人王键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王键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王键成立自首的诉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王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裁量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键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关于原判罚金过高的诉辩理由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勇审 判 员  王 坤审 判 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雯霞书 记 员  夏思静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