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路奎堂、姜建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华,路奎堂,姜建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808号原告:杨兴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路奎堂,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姜建涛,男,成年,住日照市。原告杨兴华诉被告路奎堂、姜建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兴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杨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华负担。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