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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路奎堂、姜建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华,路奎堂,姜建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808号原告:杨兴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路奎堂,男,成年,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姜建涛,男,成年,住日照市。原告杨兴华诉被告路奎堂、姜建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兴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杨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华负担。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