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与王怀生、宋庆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王怀生,宋庆兵,宋银秋,郭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6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负责人李大川,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连山,系该社职工。被告王怀生,男,汉族,1968年7月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宋庆兵,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宋银秋,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郭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诉被告王怀生、宋庆兵、宋银秋、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