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俞建芳、戴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芳,戴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俞建芳,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戴纳,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俞建芳与被告戴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戴纳应归还给原告俞建芳借款人民币1486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纳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6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锡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