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贤根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根,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张贤根,男。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张贤根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1812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将案款交至本院,6月12日,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