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洪亮与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亮,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10号原告:朱洪亮,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代理人:龚秀玲,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宋磊,男,35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朱洪亮与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朱洪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洪亮承担。审判员 韩满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