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芳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817号原告:刘芳,女,1995年3月3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陈鹏,男,1989年9月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刘芳与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刘芳负担。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