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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闵卫东犯滥发林木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卫东,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乐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卫东犯滥发林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闵卫东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闵卫东未经林业主管���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在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斗笠坳村4组砍伐树木巨桉。经乐山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砍伐林木共255株,蓄积24.457立方米。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闵卫东经民警口头传唤至乐山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林地登记表、乐山市市中区林业局、关庙乡、土主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及检尺记录;现场辨认照片;证人章某某、程某某、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曾某证言;被告人闵卫东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卫东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发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闵卫东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卫东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