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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鑫伟能源有限公司与李国才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鑫伟新能源有限公司,李国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292号原告:公主岭鑫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贾淑杰,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系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才,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忠,男,汉族,无职业,住九台市。原告公主岭鑫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伟公司)与被告李国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被告李国才的委托代理人薛文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李国才于2016年7月6日未经鑫伟公司允许被他人带到鑫伟公司,鑫伟公司也未允许李国才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在李国才来的第四天,鑫伟公司接到电话称李国才受伤,鑫伟公司才知道李国才已经来四天。鑫伟公司从没有与李国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鑫伟公司的装卸工人都是临时雇佣,鑫伟公司与装卸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鑫伟公司不是常年生产,每年只生产几个月,有时只有几天。只有生产时,才临时雇佣装卸工人。工作也是干一天给一天钱。鑫伟公司与装卸工人也没有隶属关系,没有规则约束装卸工人,装卸工人如果不想干了可以随时离开。李国才辩称,2016年7月6日,李国才在鑫伟公司工作。7月10日,李国才在工作范围、时间及场地内卸车时,自车上滑下,被车下其他工人误伤右腿。李国才系鑫伟公司工人,为鑫伟公司工作,鑫伟公司支付酬劳,鑫伟公司对李国才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鑫伟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2016年7月6日,李国才经宋兆龙介绍去鑫伟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国才在鑫伟公司做装卸工,工资为每日100元,按月支付工资。2017年7月10日,李国才在鑫伟公司院内卸车时,在车上滑下,被车下另一名工人用二齿钩误伤右腿。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鑫伟公司的工商执照、证人宋兆龙与江国强的证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鑫伟公司与李国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国才被鑫伟公司招用为装卸工,接受鑫伟公司的管理并服从其安排,从事鑫伟公司单位业务的劳动,鑫伟公司提供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本院对鑫伟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公主岭鑫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东人民陪审员  刘晓辉人民陪审员  赵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