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林与牛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林,牛志国,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15号之一申请人高林,男,199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志国,男,1981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请人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15号非诉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高林向本院申请撤销非诉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牛志国驾驶的焦作市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A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Q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查封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