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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伟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伟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诤,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市伟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徐建伟,经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伟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鹤壁市伟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43698.265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鹤壁市伟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原材料款10万元及担负诉讼费34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富通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