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炜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炜,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07号原告程炜,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禹锡,局长。原告程炜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炜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炜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利民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海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