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2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外号“疤某”),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冶市东风农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鄂028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少军审 判 员 贾华斐审 判 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审判员 艾 楠书 记 员 付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