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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文宗与王万军、王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宗,王万军,王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60号申请人陈文宗,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王万军,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王志,男,汉族,199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陈文宗诉被申请人王万军、王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志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为:×××和×××予以保全,价值约10万元。申请人陈文宗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号奥迪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帐户为:×××和×××的存款,金额约10万元。未经尉犁县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给他人支付,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陈文宗名下所有的×××号奥迪车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