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科工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科工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付珈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发,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建科工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沙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房地产)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建科工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工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洋房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发,被上诉人建科工美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王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鸿洋房地产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建科工美诉请;2.建科工美赔偿鸿洋房地产材料损失费用15万元;3.由建科工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鸿洋房地产与建科工美签订了30万元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建科工美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二、因建科工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图纸施工,造成材料浪费15万元左右,且鸿洋房地产已支付了建科工美20万元设计费用,所以鸿洋房地产不欠建科工美设计费;三、2017年7月18日付珈洋与建科工美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中约定的21,600元家庭高档装修与鸿洋房地产无关,不应由鸿洋房地产给付。建科工美辩称,2012年7月18日所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是付珈洋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合同中有关尚水国际洗浴中心的3万元设计费包含于2013年3月22日所签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之内,即后合同约定将前合同已付设计费3万元在后合同中扣除,两份合同具有关联性,原审将两份合同合并审理适用法律正确。合同中约定,扣除已付3万元后的27万元鸿洋房地产分三次给付,证据证实前后两份合同设计费为321,600元,鸿洋房地产已付款20万元,尚欠121,600元。建科工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鸿洋房地产支付装饰工程设计费121,600元;2.鸿洋房地产赔偿履行期限届满至支付完毕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18日,鸿洋房地产委托建科工美为家庭高档装修、别墅、尚水国际洗浴中心平面进行装饰工程设计,并签订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51,600元,其中家庭高档装修设计费21,600元、尚水国际洗浴中心平面设计费3万元。2013年3月22日,鸿洋房地产再次委托建科工美为尚水国际洗浴中心(5800平方米)的室内装修设计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图,并签订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30万元(已支付3万元剩余设计费27万元)。上述两份合同中尚水国际洗浴中心的设计费3万元,属于重复计算,故两份合同设计费用共计321,600元,建科工美共计收到设计费20万元,余欠设计费12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建科工美与鸿洋房地产签订的两份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诚实的履行合同义务,建科工美已履行了约定的设计义务,其主张鸿洋房地产按约定给付设计费用,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鸿洋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科工美设计费121,600元。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鸿洋房地产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建科工美是否全面履行涉案2013年3月22日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原审对2012年7月18日付珈洋与建科工美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所涉争议在本案中予以处理是否正确。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建科工美与鸿洋房地产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建科工美为鸿洋房地产的尚水国际洗浴中心(5800平方米)的室内装修设计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图,总设计费30万元,已支付3万元,剩余设计费27万元按工程进度支付:1.第一次付费:效果图、施工图完成支付10万元;2.第二次付费:施工二个半月后支付10万元;3.第三次付费:工程全部完成支付7万元。鸿洋房地产上诉主张建科工美没有完全履行该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此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鸿洋房地产表示建科工美已于2015年2月初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并称建科工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由案外人完成,但对此亦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鸿洋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鸿洋房地产法定代表人付珈洋本人与建科工美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所涉21,600元系家庭高档装修设计费用,鸿洋房地产上诉主张该笔费用与其无关。建科工美称鸿洋房地产虽然在该合同上没有加盖公章,但付珈洋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因该笔设计费用对应的项目系家庭高档装修,且合同上仅为付珈洋签名,鸿洋房地产没有加盖公章,建科工美主张付珈洋签名属职务行为、应由鸿洋房地产承担该笔设计费用依据不足,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建科工美对该笔设计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建科工美向一审法院起诉后,鸿洋房地产并没有提起反诉,鸿洋房地产在二审请求鸿洋房地产赔偿材料损失费用15万元属于其反诉内容,对此在二审期间调解不成且建科工美不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及该条第二款“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鸿洋房地产对此项请求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鸿洋房地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为:黑龙江省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建科工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二、驳回哈尔滨建科工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建科工美负担432元,由鸿洋房地产负担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宋彦辉审判员 梁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