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87号之二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宁津县。关于申请执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龙在中国工商银行16×××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龙在中国工商银行16×××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