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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茜与武芳、徐立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茜,武芳,徐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财保77号申请人:张茜,女,彝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海口市。被申请人:武芳,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海口市。被申请人:徐立新,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海口市。申请人张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立新、武芳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号信达﹒海天下二期C21栋-1-3层C21房的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180000元的保险单(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被查封财产均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立新、武芳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号信达﹒海天下二期C21栋-1-3层C21房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xgartlthca5sm6eqto审 判 长  陈秋云审 判 员  符文瑄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书 记 员  冯 帆{文书日期}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