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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英花与李江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花,李江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10号原告:吴英花,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红,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江涛,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层。负责人:万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职工。原告吴英花与被告李江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吴英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英花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英花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