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丰、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丰,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周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健,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周丰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丰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健无银行存款、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G939HF车辆已经另案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位于江山市峡口镇同桥村王家桥头的房屋系其父母所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忠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