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功勋与蔡燕、李维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勋,蔡燕,李维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功勋,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工,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蔡燕,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李维舜(系被告蔡燕之夫),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功勋与被执行人蔡燕、李维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功勋与被执行人蔡燕、李维舜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处理被执行人蔡燕、李维舜的房产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功勋借款26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功勋与被执行人蔡燕、李维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蔡燕、李维舜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功勋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