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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秀全与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澄浏店、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全,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澄浏店,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871号原告:于秀全,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澄浏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陈伯仲。被告: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梅思勰(BRUNOMERCIER),董事长。原告于秀全诉被告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澄浏店、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人民币448元,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480元,合计人民币4,928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瑛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