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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兰爱华诉何柠江、罗吕清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爱华,何柠江,罗吕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54号原告:兰爱华,女,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柠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罗吕清,女,1940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原告兰爱华诉被告何柠江、罗吕清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爱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柠江、罗吕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爱华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爱华承担。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