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黎冬根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黎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大道2号。负责人王光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冬根,男,1958年01月12日生,住新余市仙来东大道新余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黎冬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做出(2016)赣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冬根支付案款72817.9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9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72817.9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无法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993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