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玉善与韩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善,韩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669号原告:刘玉善,男,汉族。被告:韩新萍,女,汉族。原告刘玉善与被告韩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玉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夫李桂林(已故)欠原告借款3000元及利息。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详址住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因此不适用公告送达,而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红印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人民陪审员 卓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芳